更新时间:2018-11-18 17:16作者:王新老师
袁瑞玲介绍,原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新法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有限的调解权,更符合行政审判的客观实际,对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亮点九:空前严厉的执行措施
当前,行政诉讼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新法增加了三项规定:
一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二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三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袁瑞玲介绍,这三项规定,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特别是公告和拘留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力,有望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