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6作者:三水老师
袁瑞玲介绍,新法首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违法问题。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时间为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二是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要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三是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亮点六:明确分配各方举证责任
袁瑞玲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对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明确了行政主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是完善被告举证制度,明确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两种情形。
三是明确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四是完善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及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些规定,对于引导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积极、有效举证,规范证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亮点七: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处理机制
新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袁瑞玲介绍,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往往伴随着相关的民事争议。新规定有望改变以往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的模式,能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循环诉讼,提升司法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八:行政诉讼不再“拒绝”调解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