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49作者:才子老师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工作。
(一)要经常收集各单位在职务晋升、流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职工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职工履历表,作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人事档案;
(三)有关用人单位和部门要建立主动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送交人事档案归档的工作制度,确定专人报送,及时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四)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五)复印件不能作为归档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六)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七)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19cm×26cm)的办公用纸,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八)在整理人事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