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49作者:才子老师
(一)按国家规定核定存档人员的连续工龄,调整记载档案工资;
(二)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办理职称考评的有关手续;
(三)办理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四)负责为办理人及代理人员出具有关婚育证明;
(五)按党章、团章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六)负责人才引进工作,办理人才集体户口挂靠手续;
(七)办理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应往届毕业生的聘用合同备案管理手续;
(八)为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九)办理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十)办理确因人才流动等原因失去原有身份的身份认定手续;
(十一)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十二)协助办理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其它服务事宜。
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后应进行严格的检查,若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整齐或不完整、不清楚,应要求原管理单位补齐或查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去函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条 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八条 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成绩表和评审表、考绩、审批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处分材料(包括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