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31作者:王新老师
(二)安置改革政策
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按照服役年限计算,每年4500元),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少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