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27作者:三水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贷款期限顺延。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条借款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所贷金额只能用于支付学费。
第七条我校每年借款学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按照我校当年在校学生总数的20%以内确定,并按本科生、专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层次学生借款比例。同时,以低年级学生为主,在比例上向其倾斜,本科一年级学生的借款比例不得低于各学院借款人数的80%。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