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5:27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学院(部)都应当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分担相应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生处职责:
1、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向借款学生宣传讲解借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2、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和还贷手续;
3、借款学生毕业时,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4、学生处要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要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5、对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学校和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要按期将其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等相关情况在校园网予以公布;
6、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应督促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7、组织、监督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学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二)教务处职责:
1、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处;
2、借款学生毕业时,凡是没有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的借款学生,在接到学生处的书面通知后,应扣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三)学院职责:
1、应当积极配合学生处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向借款学生宣传讲解借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2、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年级经济困难学生的借款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各学院(部)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4、督促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5、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学生处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