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11:00作者:王新老师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报上级批准后予以恢复。
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处分。
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开除党籍。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