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5 05:10作者:王新老师
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保证党纪处分适度合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和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
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当实践证明自己所持的保留意见不正确时,党员就应该主动放弃所保留的意见,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第八项权利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党员要敢于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勇于同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作斗争。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同时,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党规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如何理解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各项义务之间相互关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自觉履行八项义务,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每个党员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