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09:47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学校在学生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武装部)内,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各学院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每年3月份军训办公室开始制订当年学生军训工作方案,开展学生军训的准备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军训工作,从5月份开始做好学生军训的思想动员、身体摸底和选派带队老师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训团,下编军训连和军训班。学校派出军训带队小组,组长由学生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带队老师、校医院医务人员和学生处(武装部)根据需要从全校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中选派的学生组成。军训团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团部,成员由承训部队、军训基地和学校三方人员组成,其中团长由承训部队领导担任,政委由学校军训带队小组组长担任。
第十条军训连的连长由承训部队干部担任,指导员由学校委派,一般由各学院派出的带队老师担任。
第十一条军训班的班长由承训部队士兵担任,副班长由学校从参训学生中选任。
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学年军事技能训练,应于训练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校医院暂缓军事技能训练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处(武装部)批准,转下一年补训。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不准补训。
第十三条因身体或疾病原因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应于训练前两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到校医院复查诊断并由校医院院长开具免训证明,报学生处(武装部)批准。
第十四条军事技能训练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随下一年级学生重训。
第十五条学生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军事化管理,认真遵守北京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学生军训守则》:
1.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