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15:5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申请考试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其既往病史须与相关体检项目结果一致。
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4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7。体检工作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第6条的相关要求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8。各地体检工作原则上在3月底前结束。体检工作结束一周内,各招生考试机构会同体检医院将体检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日内向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到地市级中心体检站进行复查。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于5月1日前报省考试院,逾期不予受理。省考试院将于6月中旬在门户网站提供考生体检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