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15:58作者:李一老师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二、组织管理
55。各市县招生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市县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把好考场入口关,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5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将参与高考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与年度考核和职务评聘、晋升挂钩,对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同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承担考试任务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承担考试任务多、考试质量好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对于无故拒绝承担考试任务或出现考试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程序予以约谈,责令改正。
57。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及其他考试工作的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所得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具体由各市、县教育部门和各相关高校根据实际制定办法。
58。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建设,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专业及录取分数线结果通知书查询方式说明、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