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4 04:0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一条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学院(教学部)党委(直属党总支)的领导下,参与学院(教学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享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