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10作者:王新老师
4.民办学校招生
(1)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否则不得招生。
(2)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各民办学校应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审定的招生计划,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纪律,其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宣传发布。
(3)凡自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直接到民办学校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学校可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公证部门、家长代表以及社会人士的监督下,实行电脑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录取新生名单。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公示入学学生名单,发放入学通知书并上报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