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9 16:48作者:王华老师
各市、县自考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2010年以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专本衔接试点开设的专业,须在我区现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的本科专业中选取,涉及证书类课程考试的专业以及具有行业委托性质的特殊专业均不参与专本衔接试点。
(二)拟参与专本衔接试点的本科高校,应当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开设有与自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具有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设有专门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原则上由本科高校继续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此项业务,以确保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质量。本科高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提交专本衔接试点专业的有关报告和材料,经自治区自考委审核批复后方可成为衔接主考高校。
(三)高职高专院校根据本校生源状况及办学条件,按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自主确定衔接试点专业,向相关的衔接主考高校提出申请。拟参与专本衔接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配备较强的师资力量及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确保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衔接主考高校要认真审核高职高专院校的合作申请和助学辅导条件,确认后方可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以及合作办班计划报自治区自考委审核批复。
(五)衔接主考高校最多可与区内15所高职高专院校衔接合作,高职高专院校最多可与3所衔接主考高校衔接合作。与广西大学农业类、林业类、畜牧兽医类专业,广西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广西民族大学非通用语种类专业的衔接合作不在此限制范围。同一所高职高专院校内的同一衔接试点专业只能与一所衔接主考高校衔接合作。
(六)衔接主考高校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自考办上报拟开展的专本衔接试点合作办学申请,待自治区自考委审核批复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专业计划课程设置
为充分体现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专本衔接试点专业的课程设置以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为基础,由沟通课程、衔接课程以及实践与应用课程三个部分组成,在基本理论合格的基础上,要突出过程性学习考核,着力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