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6 03:48作者:李一老师
五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 , 实施计算机管 理。
五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
五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 , 跨考其它 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 理新的准考证 , 只填写《报考课程卡》 , 即可参加另一专业 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 码下 , 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考者 ,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六十一、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 , 可免考有效期 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 业中的课程。
六十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 以上 ( 含专科〉的毕业生 ( 及肆业生、退学生 ), 可免考有 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 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十三、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 , 需提供国家承认 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 , 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六十四、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 合格成绩、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 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有关材料。不合格课程的答卷在成绩发 布三个月后销毁。
六十五、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 , 应置备毕业生名 册 ( 后附《考生登记表》 ) , 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六十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 ,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 责 , 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七、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 , 建立严格的保管制 度。毕业资格审核时 , 考生的课程成绩和奖惩记录要严格与 省自考办计算机的记录相符。
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 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经思想品德鉴定 合格 , 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 者 , 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 制的毕业证书。
六十九、省自考办要加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 ,建立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