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5 05:04作者:三水老师
各市、县(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南京师范大学:
为了适应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开辟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的新渠道,搭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平台,推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9〕2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10〕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从2011年4月起,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本科段)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专业主考学校:为南京师范大学,负责实践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评卷、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等工作。
二、本专业报考对象: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
三、本专业实行注册学习制。由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和学员所在地“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学员的统一注册、统一到当地报考及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参加学习的人员均须在当地服务中心注册后方能参加助学辅导和考试。
服务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按全国考办《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考委办函〔2009〕59号)()文件执行。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培训机构,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继教网提交“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申报书(可登陆下载)”,继教网经商省级师资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报全国考办备案。
请各服务中心协助继教网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一期学员的注册等工作,并将学员注册等情况报全国考办备案。各服务中心于2010年12月期间,统一到当地自考办为学员办理2011年4月考试的集体报考手续。
四、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点设置、组织考试、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试卷评阅及证书发放等项工作。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县(市、区)自考办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各服务中心集体报名、考试组织及对服务中心的助学工作进行和监督等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