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
更新时间:2021-06-07 11:11作者:李一老师
成绩复核无误后输入计算机,市自考办汇总后,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底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打印《成绩转递通知单》,寄往自考生转入地省级自考办,并及时在浙江自学考试网站上公布。
3、省内转考
省内转考的自考生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需保存好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若原准考证遗失,须到原发证自考办办理由计算机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考生基本情况表》,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五、毕业生审定
具体按《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办理。
六、自学考试全日制班考籍管理
1、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民办高校等举办自学考试全日制班,其考籍管理按《浙江省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学完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举办学校可根据《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的要求到报考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其中具备主考院校条件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经省自考委同意,可直接到省自考办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省自考办审核后,举办学校作为主考学校在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证书上副署。如果学生本人要求取得各专业开考文件规定的主考学校毕业证书,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报考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登记手续。
2、学分互认、自学考试与全日制专科教育(含普通专科、高职专科、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全日制专科)衔接试点院校,其考籍管理按省自考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非学历证书的审核和颁发
1、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相结合的各类非学历证书审核和颁发工作按照省自考委和业务厅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独立开设的非学历证书审核与颁发按相关证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3、获得各类非学历证书的自考生,可按照所学专业计划的有关规定免考或顶替相应课程。
八、审定和授予
1、学位审定及学位证书的授予按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和主考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2、符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省自考办在毕业审定一个月后将名单送有关主考院校。
九、奖励与处分
1、对各专业中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