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43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至少调整1次。
第八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条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