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45作者:王华老师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