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09:44作者:李一老师
2017年12月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这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均较前次标准上调100元。一档为1620元,二档为1420元,三档为1300元,四档为112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6元,二档为14元,三档为11.8元,四档为10.6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17〕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20元,二档标准为1420元,三档标准为1300元,四档标准为11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7年12月1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抚顺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 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2.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