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0:57作者:三水老师
广东省人民政府昨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的项目包括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具体标准分为三档,第一类城市包括广州和深圳,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
第二类城市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第三类城市包括汕头、惠州、江门、肇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第四类城市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从2011年到2015年,广东共三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次是2011年3月1日,当时第一类地区广州标准调高至每月1300元,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每月1100元。
第二次调整是2013年5月1日,提高19.2%,第一类地区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5元。第二类地区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2.5元。
第三次调整是2015年5月1日,调整平均增幅为19%,第一类地区广州市为189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