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48作者:李天扬老师
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4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4元调整为17.3元,增长5.5%。这次调整是我市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十六次调整,上次调整是2017年6月1日。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一条“红线”。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单位另行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