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08:39作者:李一老师
今年下半年,在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我省将创新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办法,落实高校院所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等激励政策,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指导,研究制定我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试点方案,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成府发〔2015〕19号
【有限期限】2015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5.7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市政府出台新规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