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7:25作者:王新老师
《通知》提出,综合考虑2015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边地区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
5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适用地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云南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均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对于使用计件方式或提成方式领取工资的劳动者来说,《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等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