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7 02:30作者:三水老师
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保山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265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11元调整为12元;二类地区由1130元调整为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10元调整为11元;三类地区由955元调整为107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9元调整为10元。保山市市直及隆阳区属于二类地区,施甸、腾冲、龙陵、昌宁四县属于三类地区,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一次
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继2008年、2010年之后的又一次两年期调整。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综合考虑居民生活消费,特别是食品的消费支出、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规定》同时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此次调整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分析测算,并综合考虑近期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研究确定的。
据介绍,这次调整是自1995年我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也是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