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23:20作者:才子老师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我省第九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6元调整为10.8元。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是我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九次上调,调整幅度较大,上次调整是在2013年7月。
本次上调除提高幅度较大外,分档也有所变化。上次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00元,二类地区1050元,三类地区900元,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9.8元、8.6元。本次调整考虑到辽宁省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不太平衡,所以将最低工资的档次标准进一步细分,由三档改为分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1530元,二档1320元,三档1200元,四档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15元,二档13元,三档10.8元,四档9.5元。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考虑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要求,各市是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来调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最终,经报省政府批准,我市按照我省三档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本次调整由三档改为分四档后,各档次之间的差距也有变化,一档和二档间差210元,二档和三档差120元,三档和四档差180元,相较上次调整,各档间差距有缩小的趋势。去年以来全国多数省份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来看,我市与我省的情况基本相同,在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排名中处于中等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大学生见习工资标准、多项社保待遇等也都会随之上调,一些低收入群体也受到影响,工资“水涨船高”。“工资基本按最低线走,就盼着标准上调呢!”市内一家企业打更的张师傅,为这个年前大礼而兴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