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23:13作者:李天扬老师
XX药店经营自查报告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这次区局召开的“药品经营单位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会议:
1、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2、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备案的;3、未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药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药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落实执业药师挂牌上岗制度的;4、未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及进货查验制度的;5、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6、药品未按规定存储销售的;7、销售假劣药品的;8、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实施。我店人员领会会议精神,认真对我门店药品经营的相关环节进行自检自查,其自查情况如下:
1、本店严格遵照所获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越范围经营,本店所有药品都在合理规定范围内,没有属国家严禁禁止销售的药品。统一从公司进货,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不经营假、劣药品。
2、关于医疗器械方面,没有经营二类:心电诊断仪器、恒温培养箱、玻璃拔罐器 。三类:对人体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或输液管等。
3、我店负责人XX(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员);质量负责人XX(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员);经理XX(采购员);验收员XX;养护员/销售员XX婷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药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药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认真、负责、细致工作。 4、我店严格按照本药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对供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加强对供货方药品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的协议;
5、购进的药品、器械一直从“XX公司”“XX公司”“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具有经营许可证和正规发票公司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