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22:48作者:才子老师
双钟镇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夏某未专款专用问题。双钟镇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夏某在集中整治基层“微腐败”自查自纠期间,立足自我教育和自查自纠,提高思想认识,克服侥幸心理,主动查摆问题并向镇纪委报告。主要是:其在2013年春节前,以该社区10位村民的名义,套取县民政局“冬春救助”项目救助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经该社区集体研究,决定将其中的6800元作为该社区组长和退休人员的工资,3200元作为年终困难党员、群众的慰问救助。该项目救助款已于当年全部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集中整治”工作开展后,夏某主动自查自纠,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交待问题。《关于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微腐败”集中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政策界限,单位和个人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在9月30日前主动自查自纠,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经县纪委同意,双钟镇纪委研究,责成该社区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会上作深刻检查;同时由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夏某进行诫勉谈话;涉嫌未专款专用资金68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通报指出,县“集中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将自查自纠时间延长至9月30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县纪委将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零报告”、“零查处”的单位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单位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通报要求,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通过对本次通报的学习,进一步抓好“集中整治”的自查自纠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生活的作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放下包袱,主动查找和发现问题,如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必须珍惜和把握组织再次给予的机会,充分认识到自查自纠就是“自查自救”。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查找问题、故意隐瞒、有错不纠的,或者不如实说明问题,主动交代不彻底甚至不收敛、不收手的,在“集中整治”工作开始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单位和党员干部,一经发现和查实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要汲取教训,高度重视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查处民生资金、土地征收、集体“三资”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