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1 03:03作者:三水老师
一、销售货物应在4月份前作收入处理,缴纳增值税,而因种种原因,既未及时开具发票,又未作收入处理,总价款合计(不含税)693611.12元:
1、 销售给云南云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灌装流水线1条,含水价183525元,不含税价156858.98元,由于交货较晚,试车成功后已于08年5月9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2、 销售给黑龙江鸡西市东北王酒业有限公司的灌装机1台等配套设备,价款含税112000元,不含税95726.50元,因发货时间较晚拖至今年3月份,截至4月30日未作销售处理。
3、 销售给茅台镇糊涂酒业有限公司的自动封盖机与风刀烘干机等各两台,价款含税516000元,除税后441025.64元,因在生产期间对产品的局部结构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修改,价款将来可能发生变动,故未开发票,也未在4月前作收入处理。
二、07年1月至08年4月销售下脚料、报废零配件等收入(不含税)11551.80元,其中不锈钢屑9621.96元,废尼龙,废塑料屑 285.73元,铸铁等废屑1644.11元,实际在收入列9252.66元,尚有2299.14元(钢屑、不锈钢屑)已于08年5月份12#凭证作收入处理,提取了销项税。已列入收入的未开具普通发票。
三、开具的负数发票,是由于上年度新疆亚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合同,未按约定付款、提货,并在价格上存在纠纷,我方开具发票也无法按时交付,因已过报税期,故开具了负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