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5:04作者:王华老师
2018-2019年贵州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比例计算方法【新政策】
(一)关于房屋套数及首付款的认定:执行“认贷不认房”的原则,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贷款记录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作为职工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1、大力支持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包括商住两用房】系商业贷款的,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职工家庭未办理过商业性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第一次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职工家庭或个人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为助推贵州跨越式发展,对于我省引进并取得“高层次人才绿卡”的职工,如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均未申请过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则可不考虑本人及配偶在外地的住房贷款记录,按首套房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如本人或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过一次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的,则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贷款记录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作为职工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4、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仍不低于40%。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应具备现行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凡是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仅限于省直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不可提取用于冲抵首付款,否则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2、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仅限于省直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帐户1年内未发生过购房支取。
3、申请时限的规定:购房行为在6个月之内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
(1)新购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告登记证》的时间为起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