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4:49作者:三水老师
2018-2019年黑龙江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比例计算方法【新政策】
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若干房地产相关政策,其中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列为普通商品房标准,鼓励开发企业新建全装修商品房屋,公积金贷款首套将适度提高额度,新建房屋的相关工程费用不再向购房者收取。
144平方米以下列为普通住房标准
新建房屋相关工程费用不再向购房者收取
《若干意见》规定,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
个人省内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清理规范新建房屋销售和进户环节收费行为,新建房屋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设安装工程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银行
优先满足首套自助和改善型家庭购房贷款
银行也可向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若干意见》提出将加大金融信贷力度,首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地)、县(市)城市政府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棚改资金向市场购买回迁安置房和公租房。
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