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4:40作者:王新老师
2018-2019年辽宁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比例计算方法【新政策】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定房地产市场措施的通知》,该《通知》将执行至今年年底。《通知》规定,辽宁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无论是夫妻双方缴存还是一方缴存,只要具备偿还贷款能力,贷款的最高限额均为80万元。
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最高限额均80万元
《关于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定房地产市场措施的通知》规定:
1、凡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无论是夫妻双方缴存还是一方缴存,只要具备偿还贷款能力,贷款的最高限额均为80万元。
2、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此前,辽宁省直公积金贷款额度曾做过调整,从个人最高可以申请贷款45万元,后来又放到60万,现在又放到80万元。
购买首套商品房首付最低20%
《关于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定房地产市场措施的通知》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首套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总房款扣除政府补贴金额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异地贷款的,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