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4:59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张家界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核定要求及缴存方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标准
1.缴存基数。2018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职工2017年度个人总收入除以12)。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构成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第13个月奖励工资、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年度绩效奖励、年休未休假补助、创建文明单位奖、综治奖、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公车补助及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补助、补贴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所有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照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收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计算。
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以其调入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
2.缴存比例。2018年度全市所有单位(含中央、省属垂管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新开户非公企业,经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在5%--12%之间选择适宜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低于5%,需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月缴存额上、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全市所有缴存单位(含中央、省属垂管单位)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数据,暂按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4855元计算,即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1748元(4855×3×12%),单位和个人合计不得超过3496元(1748×2)。待统计部门公布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予以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月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100元,月合计缴存额不得低于200元。
二、严格规范缴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