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1:00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襄阳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8年度襄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自2018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企业可在此区间自主确定)。
二、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550元;最高不得超过1669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参照执行。
三、差额补缴
2018年度以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自2018年起调整为7月1日,为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可按此通知的标准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过渡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差额进行补缴。
四、严格执行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
五、规范工作程序
各单位应将调整后的核定清册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到期后携带电子版及加盖行政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到所属区域业务大厅办理,此项工作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完成。
六、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