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0:57作者:李天扬老师
4、需下调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办事处、管理部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
5、各类报表必须填报完整、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6、分类明细表中,职工本人必须签名、填报手机号码。
7、年审报表中单位未盖公章,填报不完整(漏项)不准确,职工未签名未填报手机号等,我中心将拒绝受理并要求单位按要求填报后再受理。
三、报送要求
各类报表需报送纸质报表及电子文档到公积金办事处、管理部服务大厅审核审批。
四、年审时限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止。
五、其他要求
1、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社厅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认真计算好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截至2018年6月份市人社局核定的纳入基数计算的六项工资标准计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计算)。其他单位也要认真计算准确,确保无误。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后,要将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取得职工本人认可后再报送年审资料。
2、各缴存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指定的银行专户内,如果不及时缴存上账,将影响缴存职工的利息收入,造成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对恶意不及时缴存公积金的行为,我中心将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审核一次,年审后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变动的情况除外)。凡未办理年审审批的不予分配个人明细账,停办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各缴存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缴存行为,按月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的,城区单位缓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各县市单位缓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期限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和归集执法科审批后,方可正常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5、缴存单位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的,可通过办理补缴手续,补齐以往年度欠缴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