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0:54作者:王华老师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请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同时报送EXCEL报送电子文档。
(二)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
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从2018年1月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使用年度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1、各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请于2017年9月1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7年上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同时报送EXCEL报送电子文档。
3、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不能超过市人社局审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六、注意事项
(一)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缴存基数通知职工本人。
(二)认真核对缴存信息。各单位在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要真实,详细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以新的18位身份证号为准),保证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避免单位与职工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信息错误影响业务办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咨询电话:037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