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00作者:李一老师
2018年新乡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平均工资;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二、按照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为补充完善单位信息,凡在我中心开户的单位,均需提供一份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一份含有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号的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我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对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进行审核。
四、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审核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注:本年度需变更基数的单位,在变更基数之前,不能按原基数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否则不予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六、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七、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