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2 11:07作者:三水老师
2018年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2018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相关阅读
(一)2017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公告原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7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