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1 11:00作者:三水老师
2018年泉州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253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80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文件规定,现将2018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限标准
2018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61253元÷12×3=15313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5313×12%+15313×12%=3676元(四舍五入)。
二、下限标准
(一)2018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00×5%+1500×5%=150元。
(二)2018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380×5%+1380×5%=138元。
三、执行时间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规定,我市执行上述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的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