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0:5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专职人员的更换或单位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以便衔接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由单位逐月代扣代缴到管理中心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漏缴。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逐月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是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基数(工资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一年之内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