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0:55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合肥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规范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690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2元,调整后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2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执行。本次调整缴存职工不得超过月最高缴存额上限4840元,且不得低于月最低缴存额下限152元。
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要求,于7、8两个月期间认真做好调整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