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42作者:才子老师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本辖区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朝阳市辖区内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
(六)离(退)休的;
(七)调离本市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宣告死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及以上的,不支持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和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工作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未婚缴存职工不予提取。依照第(五)项规定提取时,支取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大病范围参照医保中心界定。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满三个月后,可预提1年还款额用于偿还商贷,每年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