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20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8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18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缴存基数上下限。2018年度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8285元;最低为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657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如不调整,可仍执行原缴存比例。
5、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10%。
三、调整程序
1、各单位应在缴纳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于2018年7月1日至31日间,调整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