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13作者:王新老师
2018年邯郸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省直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8,285.00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得低于1,650.00元(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由单位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一)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省直中心网站www.hebszgjj.gov.cn下载)。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必须在网上调整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并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后,报省直中心审核。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