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8:38作者:王新老师
二、提取服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1、市直管理部
2、永昌县管理部
3、河西堡管理部
办理要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或者结婚证。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交经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购房介绍信、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房屋产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算(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