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1:20作者:王华老师
(四) 房屋产权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函并办理公证方能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份额核算。
(五) 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账户性质为“正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乐山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的时效性,限定在办理贷款申请时的三月之内。
2、符合《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符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请人须有担保人提供的书面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乐山本地固定户口(提供原件,收复印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提供原件,收复印件)、担保书;
4、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贷款成数:首套房,首付不低于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三成。
(二)借款人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
(三)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贷额度;
(四)倍数、系数及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另行拟定,在乐山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
(五)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审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金额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办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