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52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
(五)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六)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贷款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各种证件、材料真实、合法。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和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