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4:00作者:李天扬老师
步骤一:
提取申请: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步骤二:
等待通知: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步骤三:
提取公积金: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单位填写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中心提取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在县(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
2、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70%。
3、被管理中心认定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50%。
4、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减去已付房款的数额。
贷款利率:
2015年度邯郸市贷款基准利率为:
贷款期限五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3.75%;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25%;二套房利率在同期首套房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温馨提示:以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准;贷款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统一在次年的1月1日调整。
贷款期限:
1、商品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含)。
2、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5,女不超过60。
基本材料:
1、填写完整的《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布的有效证件。
3、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偿还贷款担保的,提供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商品房:
1、申请人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向开发公司交纳首付款,开发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第二联)。
3、房管部门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4、异地缴存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由社保出具社保缴存证明。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