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04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规定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方式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
第十条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提取现金或转移住房公积金.第五章提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提取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按照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二)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三)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子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四)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给予办理提取手续.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缴存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